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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眾借閱權

1.Public Lending Right (PLR)

2.美國、南美洲、亞洲、非洲→沒有公眾借閱權制度。

3.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,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,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:

  •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, 應該給予補償 →著作權受損
  •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

  施行的重點有四:

  • 文學創作
  •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
  • 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
  •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

4.丹麥、挪威及芬蘭把施行的重點放在文學作家的給付。

5.奧地利、德國及瑞典, 把作家的健康保險及老人年金納入。

6.奧地利、德國及荷蘭的公眾借閱權計畫, 充份尊重該國的著作財產權, 即使是外國作家, 也可經由註冊登記, 享受同等的權利。

7.澳洲、加拿大、紐西蘭及英國的公眾借閱權有點類似, 透過仲介團體, 把款項直接撥付到個人, 祗處理圖書的部份。澳洲和英國有單獨的公眾借閱權法案, 由文化部門負責執行。

  澳洲更進一步施行教育借閱權 (Educational Lending Right, ELR), 從中小學圖書館至大學圖書館, 都在實施的範圍裡。

8.英國

採用申請制, 作者、插畫者、攝影者、編者、譯者, 都可以提出申請。原先祗限英國及德國的公民才能申請, 現在放寬為歐聯的公民都有資格。

祗有四類書在被申請的範圍裡:

  • 印刷並裝訂成冊
  • 商業性出售的圖書
  • 個人作者 (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除外)
  • 具有國際標準圖書號碼

有聲書、樂譜、報紙、雜誌及官書都除外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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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ilithcrystal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